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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潞城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郜晓军辞去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2年4月27日长治市潞城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长治市潞城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接受郜晓军辞去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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